广东三水出台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潜规则”被亮红灯
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三水近日出台《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总投资超300万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该办法对资金投向、项目立项到管理,审批条件、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储备、项目公示、咨询评估、评价制度、财务管理与监督、责任与奖惩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办法》要求,总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须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此外,该《办法》还对一些人深恶痛绝的招投标中的“潜规则”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对建设单位、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业界分析,如果执行到位,该《办法》的出台,可防止项目单位未批先建,遏制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等不良现象,并有利于管好政府投资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超规模、超标准和超概算的“三超”等问题。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区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等方面。
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真失实的,由咨询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工程变更项目审批权限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涉及工程款的变动数额,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上报审批,并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相应减少或不增加合同费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需增加合同费用但项目总投资仍在财政审批总预算投资范围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需增加合同费用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发改部门审批的总投资额10%(含10%)以上的,必须对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并办理投资追加手续;工程单项变更费用估测算超过合同价的10%(含10%)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该建设项目的主管区领导审批;工程单项变更费用估测算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由该建设项目的主管区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区长审批;工程单项变更费用估测算在200万元(含 200万元)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