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项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部署各类地质工作,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3]71号)及《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项目是指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它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项目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项目的立项、设计评审、施工、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地质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地质项目按专业划分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热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工程技术、信息技术、地质科研等。
第五条 地质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如果同一个项目有两家以上单位申请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具体办法另定)。地质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
第六条 地质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的财经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和按进度拨款,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按《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和《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地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竣工结算,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的财务检查。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评审、验收,(专家组由3-9人组成);负责专家库建设和对专家的考核。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将记入专家考核档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不超过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项目预算总额5%的比例列支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立项指南编制调研、项目招投标、项目论证、项目检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编制预算,纳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计划。
第二章地质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编制地质项目立项指南,并向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布。
第十条 凡申请地质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立项指南要求编写并提交相应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书,一式10份,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与地质勘查类项目相应的勘查资质证书(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仅对申请地质勘查类项目的单位);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立项的,需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六)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工作周期,目的任务,立项依据,以往研究程度和综合分析,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工作部署和工作量,创新点,经费概算和依据,人员组织,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提交的地质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成果转化的方向及途径。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和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初审,确定初选项目,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初选项目论证、筛选和排序,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地质项目计划,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并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拨付专项经费的通知,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跨年度的续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续拨经费前,应当提交前期工作报告。
第三章 地质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系统收集工作区内已有的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图件编制和设计文本的编写。地质项目设计书初稿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地质项目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以往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地质背景,工作方法和技术路线,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经费预算,人员组织,质量保证措施,工作周期,预期提交的地质成果及相应图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转化的方向及途径。
第十七条 地质项目设计书应当体现采用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要文字简练、重点突出、附图附表齐全,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要讲求经济效益,力争用较少的工作量,取得最好的成果。
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在评审日期5天前将地质项目设计书(送审稿)送评审专家审阅。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对地质项目设计书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审查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设计书审查未通过的,限期在15日内修改,重新组织评审,再次未通过评审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
第四章地质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房管局批复的地质项目设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地质项目工作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工程质量、野外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低于三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设计书内容、有重大发现或有重大意义阶段成果的,应当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地质工作报告制度。按半年报、年报将项目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市国土房管局。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地质工作报告内容为: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工作进度、实物工作量、主要成果、质量检查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五章 地质项目成果审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一个月,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抽查验收,验收方式为野外实地检查和室内资料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提供野外验收资料包括:
(一)野外原始图件、野外记录、照片和表格;
(二)样品鉴定、分析测试结果;
(三)各类实物标本;
(四)质量检查记录;
(五)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质量,主要成果认识,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实物工作量;
(三)工作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野外验收意见进行补充和完善。野外验收合格后即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二十八条 成果报告的编写应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力求文字简练、流畅,附图清晰、美观。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成果报告送审稿并进行初审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地质项目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
(二)文字报告(送审稿)、附图、附表、原始资料。
(三)项目承担单位初审意见;
(四)地质资料原本档案审查验收意见书;
市国土房管局应在评审日期7天前,将成果报告(送审稿)送评审专家审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依据有关标准、任务书、工作量调整批复和设计书等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第三十一条 成果报告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
(三)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成果综合研究水平;
(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转化方向和途径;
(六)存在问题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于20日内完成对报告的修改。市国土房管局对修改稿进行确认并下发审查意见。
未通过评审验收的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写成果报告或总结报告,经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审查通过后,应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拒绝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监督检查、不按要求提供工作报告和材料的;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擅自发布和提供有关部门使用最终成果及阶段性成果的,将停止项目拨款,取消下一批次项目立项申请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13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