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项目实施必须严格实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管理。项目工程投资经财政投资评审后,参照市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全过程接受县检察院、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意见》强调,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现场管理。各级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严格履行建设管理 “八个不准”:不准施工企业向管理人员发送“红包”,不准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不准随意变更工程内容,不准设置障碍阻止施工,不准管理人员强行分包工程,不准管理人员强行推销建筑材料,不准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不准管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
《意见》要求,建立项目工程质量缺陷彻底整改机制,建立项目建设质量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建立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连带责任制,建立项目建设情况通报机制,建立项目建设问题整改共同责任机制,健全项目建设工地例会制度。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另外,坚持农民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在项目选择、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充分调动项目区村、社干部及群众的监督意识,由项目所在乡镇明确当地村民代表为义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参与项目验收,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