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布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世华财讯天津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最近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发改委7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天津市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天津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最近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市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八个必须”的开工条件,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08〕3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随后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全面准确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把国家要求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八个必须”的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满足国家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要求,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管理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工业管理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规划、土地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管理、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工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贯彻《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加强有关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确保向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真实可靠,与项目审核文件一致,开工时间与永久性工程土建基础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或首台设备开始安装的时间一致。各级统计部门要督促新开工项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信息,加强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我市已从2008年一季度开始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核准备案项目在“天津投资网”上公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三、 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负责牵头本部门管理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监督和协助完成各项审批手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开工项目各个阶段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专业竣工验收,各审批部门要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分别会同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安监、消防、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未履行完相关建设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待补办完成各项手续后,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核认可后再恢复建设。
四、 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努力增加有效投资
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同时,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继续抓好新开工项目储备工作,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努力增加有效投资。
各级、各类审批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用地等需求优先保障,通过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同时,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分认识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国家要求,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抓好,保持投资平稳增长,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