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项目管理 新增中央投资不得偿还以往债务
1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获悉,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各市、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全力加快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另外,中央新增投资下达到各市各部门的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
为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意见》要求,中央补助广西的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延误项目资金的拨付,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
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有关标准、建设程序等,要求用好管好建设资金。对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据了解,中央补助广西的项目资金主要安排在广大农村和基层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包括异地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22项。《意见》要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意见》指出,广西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遵循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所安排的项目,一要符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二要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三要符合既有专项规划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要符合已有专项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好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投资,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