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8个条件,主要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等。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